@甸尾老师,老师有问题找你,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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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4/10 09:59
参考答案:(1)A银行第一次拒付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 对必要记载事项,有权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应为票面上记载的权利人。在本题中,在补记之前,庚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A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2)A银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丙公司的拒绝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丁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丙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乙公司的拒绝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或者: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022 04/1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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