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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4/10 09:18
参考答案:1.A公司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票据是文义证券,A公司并未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而是在买卖合同中写明的,故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B公司不用对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仅对C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主张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4.D公司无需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022 04/1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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