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祝所在昆明的甲公司与住所在丽江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是卖方乙公司是买方合同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公司将自己生产的某产品1万个。以10元每个的价格卖于乙公司,货款总价为10万元。
(2)甲公司应在3月15日以汽运方式将该批货物运输至乙公司,乙公司检验合格并入库后,一次性将货款支付给甲公司。
(3)乙公司将自有的一辆汽车价值20万元抵押给甲公司,作为合同的担保。
(4)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同时在2020年3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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