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老师您好,请问集团弄了资金池,各子公司之间资金占用划拨属不属于资金借贷?需不需要按资金借贷交增值税?
84784969 | 提问时间:2022 04/06 16:04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集团资金池业务也不例外,收取利息的一方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贷款服务一方不得抵扣进项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发生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022 04/06 16:15
2条追问解答 查看全部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