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关系方回函的可能性较低,A注册会计师决定不对应收关系方乙公司的重要款项实施函证程序,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不实施函证的理由,并实施了替代审计程序,结果满意。
(2) A注册会计师于 2019年12月31日对甲公司期末银行承兑汇票实施监盘,发现缺失一张大额票据,财务经理解释该票据移交由银行托收。A注册会计师向出票人寄发了询证函并收到回函,结果满意。
(3) 因未收到应收丙公司款项的询证函回函,A注册会计师将检查期后收款作为替代审计程序,查看了应收丙公司款项明细账的期后贷方发生额,结果满意。
(4) A注册会计师在甲公司现场执行期末审计时,未及时获得回函,要求被询证函寄至甲公司。A注册会计师作为收件人直接签收了回函。
要求:针对上述(1)至(4)项,逐项指出 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下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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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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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6 | 提问时间:2022 04/06 10:13
(1)不恰当。理由: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除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1)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2)函证很可能无效。题中未满足任何一个不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的要求,而且应收关联方款项风险较大,应当实施函证程序。
(2)不恰当。理由:对缺失的大额票据,向出票人函证并不能为应收票据的存在认定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该向托管银行函证或亲自去银行检查该票据是否已交由银行托收。
(3)不恰当。理由:对未收到回函的应收账款执行替代程序,检查期后回款时,不仅要查看应收账款的贷方发生额,还要查看相关的收款单据,以证实付款方确为该客户且确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账款相关。
(4)恰当。
2022 04/06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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