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9年12月,某商品批发企业(增值税般纳税人)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5日,银行转来外地兴达公司托收凭证及所附单据,列明白糖15000千克,单价3元,货款共计45000元,增值税税额5850元;白酒200瓶,单价21元,货款共计25200元,增值税税额3276元;代垫运费400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经审核无误后,承付价款,商品尚来运到。(2)10日,上项购进商品运到,仓库验收入库,转来收货单和商品溢余短缺报告单:白糖实收15460千克,溢余460千克;白酒实收1120瓶,短缺80瓶,溢余及短缺原因待查。2003班讲到这里(3)15白,对上项溢余、短缺商品查明原因及处理如下:溢余白糖460千克,其中400千克系供货方多发,本企业同意作购进处理,已收到对方补来发货票,企业汇付货款,其余60千克系自然升溢。短缺白酒80瓶,其中50瓶是供货方少发,同意补发:20瓶是运输部门责任失职造成;其余10瓶是企业搬运时丢失,经批准作管理费用处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3/23 08:25
1借在途物资-白糖45000
-白酒25200
销售费用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126
贷银行存款79726
2022 03/23 08:36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