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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下这个案例分析怎么写呢,想要比较完整一点的答案,谢谢
84785005 | 提问时间:2022 03/14 11:05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戌供应商可以对丁公司、丁公司的乙出资人(和丙出资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提起民事诉讼。按照《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同时,对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不能成立。一是依据《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二是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戌供应商合理依赖ABC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不实报告而与丁公司进行交易并遭受损失,应当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三是依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   (3)ABC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有四:已经遵守执业准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验资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银行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未能发现丙出资人虚假出资情况;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乙出资人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尽管在出具验资报告时,丙出资人出资不到位,但在公司登记半年后已补足出资。
2022 03/14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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