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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对于税务这方面要怎么做
84785024 | 提问时间:2022 03/02 11:32
李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61条的规定精神,破产企业所欠税收滞纳金、罚款等,为除斥债权,不属破产债权。《破产法》中未出现“除斥债权”这个概念,所以现在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列为除斥债权不予确认,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如果说税收滞纳金、罚款属税款范畴。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实际操作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将税收滞纳金、罚款作普通破产债权处理;(2)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单独申报、审查和确认,或者与所欠附加和基金合并申报、审查和确认。 2.税收债权的申报、审查和确认。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实践中可采取例外原则,即允许税收债权申报部门检查破产企业会计账务,列出欠税清单。尔后由管理人委派对税收有专长的人员对清单进行审查复核,核对无误后。再通过编制《债权申报对账单》确认双方共认的欠税及欠费余额。 编制上述对账单时应注意:(1)凡调增企业(债务方)余额的,应在右列债务方“核对调增数”中的“其中”下行及以下分条列出。也可以用欠税清单作为附件,在“其中”项目列示汇总数:(2)上方“债权入”栏填写国税、地税机关名称,下方“债权性质”栏,申报欠税的,写“税款”:申报附加和基金或者税收滞纳金、罚款的,则写“普通破产债权”。因此,所欠税款与所欠附加和基金或者税收滞纳金、罚款应分别填单申报。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应在非优先清偿的一般债权的第二顺序清偿,即在全部破产财产(指变现和追回、清收所得总和)扣除破产费用等,再扣除按规定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和所欠职工第一顺序债权后,再以其余额,与除应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劳动保险费用在同一顺序受偿。经上述分配后余额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的,按比例清偿:只够或者不够第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所欠税款等第二顺序不再清偿。破产企业所欠附加和基金、滞纳金及罚款,分配时则纳入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第三清偿顺序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则不再清偿。
2022 03/02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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