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请问增量留抵退税是怎么算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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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1 | 提问时间:2022 01/13 16:40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2022 01/13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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