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三方贸易下,我司与义乌中间商合作,汇款来的是义乌中间商的境内香港离岸账户,汇款地址是香港的,货物出口到乌克兰,装船后提单shipper会是我司,我们这份资料提交给税局审核后,货物到港前(大概1个月内),客户要求将提单shipper改为义乌中间商,且地址是义乌的不是香港。(为了防止泄露我司信息给到最终客户),即提单上无我司任何信息,但是报关单发货人是我司。我们公司深圳的,请问:
1. 境内香港离岸来款,shipper最终是义乌地址是否能退税?
2.给税局审核资料要用原先这份有我司做shipper的提单还是要用那份修改后的最终提单给税局?是否影响退税?
3.是否需要给税局什么说明文件?有无格式?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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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80 | 提问时间:2022 01/03 11:38
同学你好,1、关于退税需要那些资料,重点是否有报关单据,发票,2、你收款的,这个是你结汇时,银行可能需要的资 料,3、关于这个货物是否真实是你们出口的货物,还是说你们是货代,4、如果你们是真实出口,不影响退税的,
2022 01/0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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