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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请问公司借给股东的钱是一年内要还回来还是当年要还才不计入分红,如果是当年年末要给款,那么有法律文件依据看一下嘛
84785029 | 提问时间:2021 12/30 15:12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35条第四项的规定,年度终了后不归还的借款是指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  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转股东分红,不是企业行为,而是税务局的认定,当存在一下几种情况即被触发1.公司的账面上是否存在股东个人的借款;2.公司的账面上是否存在股东直系亲属的借款;3.股东个人的借款是否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仍未归还;4.股东个人的借款是否有证据证明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除会被追缴20%个税以外,还有可能因股东从公司借款,手续不完善,触发刑事责任,此行为很容易涉嫌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特别是公司另有其他股东,股东从公司借钱,如果没有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被举报,借款股东很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1 12/30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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