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有没有图片参考,有没有标明注意的事项?和一些错误发票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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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80 | 提问时间:2021 12/30 14:35
发票备注栏管理规定
一、自行开具
(1)建筑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
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货物运输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
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小规模纳税人(
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总函[2019]405)
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
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4)销售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
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
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出租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6)预付卡结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税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
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
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 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
通发
票,并在备注栏注明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23号)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
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
(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 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8)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
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二、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
(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
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
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 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 ×××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
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
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1.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
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
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
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
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 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 (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 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 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
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 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 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
2021 12/3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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