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和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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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1 12/28 09:27
同学你好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每个子女1000元/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父母可选择由一方按照规定标准100%扣除,或者选择由双方分别扣除50%;有多名子女的家庭,按照子女数量和规定标准的乘积来计算父母双方共计可享受的扣除金额,并按照上述扣除方法之一进行扣除,只是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子女在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均可扣除;
2.子女就读于小学、初中,或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起止时间的计算,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则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扣除:
1.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在接受教育期间每年均可扣除,享受扣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个月;扣除标准是每月400元。
2.纳税人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年扣除3600元。
个人接受本科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或者选择由本人扣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如果您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或其配偶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购买中国境内住房,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在还款期间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由纳税人或其配偶中的一方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为20年。纳税人发生的住房贷款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向贷款银行查询确定。
纳税人及其配偶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纳税人已经申请享受此项扣除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的,婚后可以选择一方的住房,由贷款人按照规定标准扣除;或者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规定标准的50%对各自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您需要保存好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四、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均无房而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对应主要工作地适用的分档,按照相应金额标准由承租住房的一方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照1500元/月扣除;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照1100元/月扣除;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按照800元/月扣除。
纳税人已经申请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您申请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妥善保管好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符合条件的老人,可以区分以下情形扣除:
1.纳税人是独生子女,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与其兄弟姐妹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分摊扣除。具体分摊方式包括兄弟姐妹按人数均摊、兄弟姐妹约定分摊以及由其父母指定分摊。在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方式下,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
3.被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且其子女均已去世的,可以由孙子女、外孙子女按照上述规定扣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如果您是非独生子女,并且采取了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扣除方式,则需要注意留存好相关书面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年度申报扣除的医药费用标准是指由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个人负担的医药费一年内不足1.5万元或超过8万元的部分不得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如果您申请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妥善保管好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特别提醒事项:不论您是由单位办理扣除,还是自行申报办理扣除,您都需要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税务机关将推出供个人纳税人使用的手机APP软件及WEB端软件,纳税人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填报、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您需要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单位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每年12月份,要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提交给单位;如未及时确认,单位将于次年1月起会暂停办理扣除,经您确认后再继续办理。
关于补扣措施: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您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关于资料留存: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您须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后5年内留存备查,并为所提供或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021 12/28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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