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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老师,有个实操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是一个关于钢管的买卖合同,我们作为买方,合同约定是用实际磅单结算,卖方的最终结算价款要50万,没有磅单,我公司找了第三方过磅,实际价款应该是40万,但是卖方工厂要求按照50万结算才能提货,由于我们的下游客户交期紧急,我公司按照50万结算了货款给工厂,目前我们公司就这个合同的结算金额正在走司法程序。因为结算金额存在争议,卖方工厂一直没有给我们开发票,他们认定只能开票50万,现在我公司不能及时取得进项发票,按常理是需要全额缴纳下游销售行为的增值税,请问下老师,我们在这个事情里面怎样处理比较全面,谢谢
84784975 | 提问时间:2021 12/23 15:49
宋生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这个首先,你只能先交税了。其次,你们既然已经走了司法流程,就要多提供针具,比如第三方的过磅证明,你们销售出去的时候的磅单。最后,就是你们损失走司法的时候,要算进去。包括税金,延期付款利息等。
2021 12/23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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