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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弘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该公司在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向西密公司购入甲材料10吨,货款12000元,增值税税额2040元,价税以银行存款支付。 (2)向西密公司购入乙材料5吨,货款2100元,增值税税额357元,价税尚未支付。 (3)向永兴公司购入丙材料16吨,货款8000元,增值税税额136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中的6000元,其余货款暂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4)以银行存款5817元偿还西密公司和永兴公司之前欠货款方付账款。 (5)以银行存款支付甲材料和乙材料的运杂费共690元。要求按两种材料的重量进行分摊。 (6)上述两种材料运达弘博公司,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入账。 (7)仓库发出一批甲材料和乙材料,其中生产A产品耗用甲材料15000元,生产B产品耗用乙材料10000元,车间和厂部各耗用乙材料500元
84784948 | 提问时间:2021 12/15 14:57
小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1.借在途物资12000 应交税费2040 贷银行存款 2.借在途物资21000 应交税费357 贷应付账款 3.借原材料8000 应交税费1360 贷银行存款6000 应付账款 4.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5.借原材料-甲690/15*10 -乙690/15*5 贷银行存款 6.借原材料  贷在途物资 7.借生产成本-A15000 -B10000 制造费用500 管理费用500  贷原材料
2021 12/15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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