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将外购的烟叶30 000元发给某烟丝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成烟丝,支付不含税加工费8 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的烟丝准备用于生产卷烟。6月15日,将收回的烟丝全部投入生产A牌甲类卷烟。6月23日,卷烟全部售出,不含税售价200 000元,款已收到存入银行
已知: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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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4953 | 提问时间:2021 12/14 14:48
同学您好,很高兴与你相互学习这道题目
2021 12/1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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