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将自产的摩托车10辆赠与某受灾乡镇。该摩托车不含税售价每辆为5000元,生产成本每辆为2000元,消费税税率为3%。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将摩托车赠与某受灾乡镇的行为是否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说明理由。(2)如果需要缴纳请分别计算应缴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额,并作出与税金相关的账务处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初级职称#
84784991 | 提问时间:2021 12/02 09:37
你好
(1)需要缴纳 视同销售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消费税中的视同销售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2021 12/02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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