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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麻烦写一下筹划过程
84785004 | 提问时间:2021 11/28 19:58
耀杰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在浙江注册一家子公司,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故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该天一公司包括2个独立纳税体:天一公司和其浙江的下属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浙江下属公司是独立法人实体,不能和天一公司合并纳税所以,其所形成的亏损不能抵消天一公司的利润,只能在其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抵扣。 这五年里,天一公司和浙江下属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200万元(=800X25%),212.5万元(=850X25%),225万元(=900X25%),245万元(=980×25%),332.5万元(=1000X25%+(30-300+200-100+500)×25%),五年间徽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215万元。 方案二:在浙江注册一家分公司,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建立账簿,只作为分支机构存在。技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利润与其总部实现的利润合并纳税。天一公司有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天一公司自己,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浙江下属公司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亏损可由天一公司用其利润弥补,不仅使天一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得以延缓,而且降低了天一公司五年里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这五年里,天一公司以及浙江下属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125万元(=800x25%一300X25%),187.5(=850X25%-100x25%),232.5(=900x25%+30X25%),295(=980X25%+200x25%),375(=1000X25%+500x25%),五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215万元。 通过对上述两种方案的比较,选择哪种组织形式都可以!
2021 11/28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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