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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某生产性服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19年12月销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5万元;购进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票发票上注明税额13万元,其中10%的服务用于提供适用简易计税的服务;进项税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3万元。假设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勾选抵扣。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本期可加计抵减额=3+13×(1-10%)×10%=4.17(万元)里面第二个10%是什么税率呀,简易计税税率不都是5%..3%吗
84784975 | 提问时间:2021 11/24 16:29
Mermaid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经济师
你好,同学! 这道题是考察加计抵减政策。 第二个10%增值税里一个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体现,生产性服务企业在进项税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0%。 进项税正常情况下抵扣100%,生产性服务企业可加计抵减10%,即表示进项税可抵扣100%+10%。 这个计算式和简易计税没关系,这个计算式是一般计税方式下的计算式。 希望解答对您有帮助,祝您逢考**!
2021 11/24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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