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300元,本年11月留抵税额为4000元。本年12月情况如下(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1000辆自行车,该批车全发出,百货大楼当月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不含税价格8%的现金折扣。该批自行发出时,其控制权由甲自行车厂转移给当地百货大楼。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自行车(款项未收),并支付运输单位运费9810元(含税)收到的增值税用发票上注明运费9000元、增值税额810元。该批自行车已经发出,且在发出时,其控制权由甲自行车厂转移给外地特约经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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