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减按1%税收优惠,但增值税专票征收率开了1%又开了3%(顾户要求),这是否属放弃免税权?是否符合“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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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2 | 提问时间:2021 11/12 22:10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热点问答口径,放弃减税,可以按照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也可以直接按照1%征收率开具专票,只要开了专票,不管季度销售额是否超过30万,都需要就专票部分按开具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就是3%征收率的专票按3%缴纳增值税,1%征收率的专票按1%缴纳增值税。
2021 11/12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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