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A材料,收回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
为16%。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2019年11月2日,甲企业发出委托加工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620000元。
(2)2019年12月2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00000元(不含增值税)
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2019年12月25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20000元。
(4)2019年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
(5)甲企业收回的A材料用于所需的B产品1000件,B产品成本价格为1200元件。
(6)次年一月,以每件1600元出售,货款已收到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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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20 | 提问时间:2021 11/10 11:44
你好,你具体疑问是什么?分录吗?
2021 11/10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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