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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6.2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 13%,20×1年4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 月初外购货物一批,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45万 元,下旬因管理不善,造成该批货物一部分损坏, 经核实造成10万损失; (2) 外购的动力燃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万 元, -部分用于应税项目,另一部分用于免税项 目,无法分开核算; (3)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900万 元,销售免税货物取得销售额40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84785008 | 提问时间:2021 10/31 10:27
朱小慧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您好,计算过程如下 业务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45-10*13%=43.7 业务2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0*9/13=20.77 本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是 43.7+20.77=64.47
2021 10/31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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