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纳税人本月(或季度)销售额已累计超过10万(30万),两项附加费不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免征政策,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减半政策。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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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9 | 提问时间:2021 09/28 22:18
同学你好,也就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减半征收的意思。
2021 09/28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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