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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2020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2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A、B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构成两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分摊至A商品和B商品的交易价格分别为400元和1600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
84784998 | 提问时间:2021 09/28 11:47
丁小丁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CMA,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您好!是要会计分录吗?A交货时确认合同资产先
2021 09/28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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