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有500名职工,从2017年起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带薪病假,未使用的病假只能向后结转一个日历年度,超过1年未使用的权利作废,不能在职工离职时获得现金支付。2017年12月31日,每个职工当年平均未使用年休假为3天半,甲公司预计2018年有300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5天的带薪病假,剩余的200名职工每人将平均享受7天半休假,假定这200名职工全部为公司销售部门销售人员,该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200元。甲公司在2017年年末因累积带薪缺勤应确认的职工薪酬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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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9 | 提问时间:2021 08/29 18:28
同学,你好
2018年200名销售人员休假7.5天,说明2017年他们应休未休天数7.5-5=2.5天,按照权责发生制,应休未休天数2.5对应的薪酬应在2017年确认(何时受益何时承担)2.5*200*200=100000
2021 08/29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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