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解释一下,这个一小题没有弄懂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CPA#
84785042 | 提问时间:2021 08/26 13:47
你好,同学!
根据规定,执行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任职时间不应超过五年。在这段时间结束后的两年内,该人员不应再次成为项目组成员或担任该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
因为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不重要的子公司,所以集团项目组对乙公司执行的不是审计可能只是分析,所以2016-2017年不算入5年关键审计合伙人期间中。
因此,不违反。
2021 08/26 14:02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