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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售后回购与售后回租税务上分别怎么处理,有什么不同
84785038 | 提问时间:2021 08/14 07:29
钟存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税法与会计规定差异较大,税法的规定应该尽快修改。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差额缴纳增值税规定,应收融资租赁款总额减去融资租赁资产价款本金后,须缴纳增值税,而上面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核算金额正好是价款本金,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为“营改增”的售后回租销售额,据此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购买方即出租方要扣除融资租赁资产价款本金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其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2021 08/14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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