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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买卖合同里的风险转移 需要运输和在途标的物 感觉一个意思呢 大白话该怎么理解
84784955 | 提问时间:2021 08/11 12:52
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二、合同风险的转移规则 (一)约定优先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交付转移 (二)没有约定,先找违约方 有违约的,违约方承担风险。 1.买受人迟延受领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总结: 一方违约在先 —— 违约方承担 买受人违约不领取→买方承担 2.卖方标的物瑕疵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总结: 出卖人交货不合格买受人拒收→出卖人承担 (三)没有违约方,就找交付地点 交付地点蕴含两种含义:在交付地点,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 合同法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先达成买卖合同再通过第三方承运人进行运输来交付标的物的,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那么自承运人将标的物运至指定地点风险发生转移。 《合同法》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例如:淘宝买卖,买卖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为买家填写的地址,所以自快递公司将货物送至买家指定的地址并且由买家签收后风险才发生转移,所以在快递运输期间发生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总结: 标的物由第三人运输 —— 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风险由买方承担。 2.第三人过错,导致违约,不是风险负担问题 第一承运人雇佣人,比如雇佣一个司机,喝酒多了出车祸了,这不是货物的意外毁损,是第三人的原因。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货物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交付给买受。根据《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买受人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追究第一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五)在途货物买卖合同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称之为“路货买卖”,买卖双方对正在运输的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 例如:甲将一吨苹果卖给乙,约定运至北京,5月1日开始运输,预计5月10日运送到目的地,在5月5日时乙将正在运输的一吨苹果转卖给丙,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路货买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上述案例中如果5月7日这吨苹果因山体滑坡导致全部毁损,由于5月5日乙和丙已经达成了买卖合同。所以,在途风险已经转移给丙,由丙承担苹果毁损的风险。 总结: 买卖在途标的物 —— 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合同生效之前标的物已毁损灭失的,出卖人承担。 这样可以明白吗?
2021 08/11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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