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采用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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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78 | 提问时间:2021 08/07 12:46
1.建筑业:老项目、甲供、清包
2.不动产:租赁原有不动产、转租4.30之前租入的不动产;租售原有不动产、转让房地产老项目;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3、其他:公共交通服务、电影放映服务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自来水;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商品混凝土等。
2、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为甲供工程提供、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
4、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5、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6、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
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8、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2021 08/07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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