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存,第四条的条款今年有变更吧?好像不是直接归……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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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1 07/17 12:08
主要变化
《民法典》后主要变化主要是体现在,提存物归属问题
之前的合同法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民法典》之前的提存物,如果债权人不领取,那么提存物归属于国家。
但是在《民法典》之后的提存物,如果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
债务人负担提存费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也就是说《民法典》之后的提存物,在满足到以上两点其一后,债务人可取得。
实务考量
债务人要及时查看提存物,若出现上述情形,可及时收回提存物,弥补自身损失。
债权人也可以以提存物为条件,和债务人进行协商。
总之,要注意,提存物不领取不是完全归属于国家了,现可归属于债务人。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021 07/17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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