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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老师好:我公司经营范围是废旧轮胎的收购及加工销售,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公司从散户农民手里收购的废旧轮胎没有发票。当地税务局又不允许我们开具收购发票,请问老师这种情况咋处理
84785007 | 提问时间:2021 07/05 19:01
来来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 您可以问下税局是否符合这个: 我公司新成立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吗?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淘汰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021 07/05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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