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和Peter两位先生均是A公司的工程师,具有M
国永久居民身份,受A公司指派为履行公司上述合同于2019年4月3日入境厦门到C公司处从事上述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两人在C公司处工作期间的月薪1万美元仍由A公司直接支付给他们在M国银行的个人账户,John先生于2019年9月3日完成第一批设备调试工作后即返回M国A公司,而Peter先生于9月30日再次赴厦门C公司处从事第二批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在2020年1月20日完成调试后离开厦门回M国。(40分)
问:(1)John和Peter两位先生在中国厦门C公司处工作期间所取得的A公司支付的月薪所得,依法是否应当在中国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
(2) 如果A公司在向厦门某税务局履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时未将上述5位工程师的月薪支出列为该项目的费用扣除,上述问题的结论是否不同?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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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2 | 提问时间:2021 06/30 04:52
1,J这位在中国境内刚好呆了180天,P呆了超过180天,需要在境内缴纳所得税
2,你这里是否扣除,都不影响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没有代扣,肯定是不可以扣除
2021 06/30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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