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CPA#
John和Peter两位先生均是A公司的工程师,具有M 国永久居民身份,受A公司指派为履行公司上述合同于2019年4月3日入境厦门到C公司处从事上述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两人在C公司处工作期间的月薪1万美元仍由A公司直接支付给他们在M国银行的个人账户,John先生于2019年9月3日完成第一批设备调试工作后即返回M国A公司,而Peter先生于9月30日再次赴厦门C公司处从事第二批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在2020年1月20日完成调试后离开厦门回M国。(40分) 问:(1)John和Peter两位先生在中国厦门C公司处工作期间所取得的A公司支付的月薪所得,依法是否应当在中国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 (2) 如果A公司在向厦门某税务局履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时未将上述5位工程师的月薪支出列为该项目的费用扣除,上述问题的结论是否不同?
84784982 | 提问时间:2021 06/30 04:52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1,J这位在中国境内刚好呆了180天,P呆了超过180天,需要在境内缴纳所得税 2,你这里是否扣除,都不影响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没有代扣,肯定是不可以扣除
2021 06/30 08:42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