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3月10 日,A公司与家具厂签订了买卖家具的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在4月 30 日前支付 50 万元预付款,家具厂在 7月 10 日交货,4月 5 日家具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A公司闻讯后,认为家具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家具厂中止履行合同,后经家具厂交涉,A公司同意由 C公司为家具厂作一般保证,合同继缺履行。7月10日,家具厂未交货。A公司要求家具称返还预付款,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家具厂拒绝了A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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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4 | 提问时间:2021 06/18 10:28
您好。
1、A中止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a公司要在4月30日付款,后家具厂在7月10日再交货,所以a公司属于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并在发生火宅后,有确切证据认为家具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所以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2、c公司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为c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题中债务人家具厂拒绝履行他的债务,并不是不能履行,此时c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可以相互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本题中a与家具厂互负债务,并协商一致,所以可以抵销。
2021 06/19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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