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基础与实务,备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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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7 | 提问时间:2021 06/17 17:24
存货监盘的目标为检查乙公司2019年12月31日存货数量的真实完整性不妥,乙公司的盘点日为12月29日-12月31日,无法直接只通过盘点确认12月31日存货数量的真实完整,应修改为监盘日存货数量的真实完整以及观察存货状态(包括存货是否过期、毁损等其他存在减值迹象)。
监盘的范围不应该包括丙公司存放在乙公司的水泥。
监盘时间应与盘点时间保持一致,为12月29日至12月31日。
不应与管理层商量监盘计划,防止管理层提前准备,可能存在舞弊风险。
已确认销售但尚未出库的存货不应纳入盘点范围。
对于存放在外地公用仓库的存货,若不方便执行监盘程序,可以对公用仓库进行函证。
2021 06/1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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