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25日以其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乙公司生产的一批商品交换。交换日,甲公司换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为65万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换入商品的账面成本为72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甲公司将其作为存货;甲公司另收到乙公司支付的30万元现金。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该交易应确认的收益为( )万元。甲公司对该交易应确认的收益=(100+17+30)-65=82(万元)。
用换入资产公允价确认损益,不是用换入资产公允价加上支付的补价减去账面价吗,怎么这里还加17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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