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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1 | 提问时间:2021 05/27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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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赊购一批材料,含税价为234万元。2020年9月10日,甲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约定偿还债务,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生产的商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和一项债券投资抵还欠款。当日,该债权的公允价值为210万元,甲公司用于抵债的商品市价(不含增值税)为90万元,抵债设备的公允价值为75万元,用于抵债的债券投资市价为23.55万元。
抵债资产于2020年9月20日转让完毕,甲公司发生运输费用0.65万元,乙公司发生安装费用1.50万元。
乙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项债权。2020年9月20日,乙公司对该项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19万元,债券投资市价为21万元。乙公司将受让的商品、设备和债券投资分别作为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甲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项债务。2020年9月20日,甲公司用于抵债的商品成本为70万元;抵债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累计折旧为4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8万元;甲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用于抵债的债券投资,债券票面价值总额为15万元,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一致,按年付息。当日,该项债务的账面价值仍为234万元。
甲、乙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经税务机关核定,该项交易中商品和设备的计税价格分别为90万元和75万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1)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低值易县耗品可抵扣的增值税=90×13%=11.70万元。
设备可抵扣增值税=75×13%=9.75万元。
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以其公允价值比例(90:75)对放弃债权公允价值扣除受让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后的金额为基础确定:
低值易耗品的成本=90/(90+75)×(210-23.55-11.70-9.75)=90万元。
固定资产的成本=75/(90+75)×(210-23.55-11.70-9.75)=75万元。
2020年9月20日,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结转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借:低值易耗品 900 000
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7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4 5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210 000
坏账准备 190 000
投资收益 75 5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 340 000
支付安装成本:
借: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15 000
贷:银行存款 15 000
安装完毕达到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XX设备 765 000
贷: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765 000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9月20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920 000
累计折旧 400 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80 000
贷:固定资产 1 5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6 500
贷:银行存款 6 500
借:应付账款 2 34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26 500
库存商品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4 500
债权投资——成本 150 000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349 000
2021 05/28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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