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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某卷烟厂委托某公司加工烟丝,两者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实际成本为40 000元,该公司收取加工费9 000元,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1 530元。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厂收回烟丝后直接出售,售价100 000元。假设该受托加工公司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请做出上述业务会计处理。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1 05/26 17:16
荣荣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1.组成计税价格=(40000+9000)÷(1—30%)=70000(元) 2.委托加工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70000×30%=21000(元) 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 ①发出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烟丝40000 贷:原材料——烟叶40000 ②结算加工费及增值税、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烟丝3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0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31530 ③收回加工完毕的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7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烟丝70000 ④将烟丝直接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税额)17000 (直接出售烟丝,不必计征消费税) ⑤结转已销烟丝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70000 贷:原材料——烟丝70000 ⑥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 税金)15470(17000—1530) 贷:银行存款15470
2021 05/2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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