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委托某公司加工烟丝,两者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实际成本为40 000元,该公司收取加工费9 000元,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1 530元。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厂收回烟丝后直接出售,售价100 000元。假设该受托加工公司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请做出上述业务会计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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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1 05/26 17:16
1.组成计税价格=(40000+9000)÷(1—30%)=70000(元)
2.委托加工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70000×30%=21000(元)
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
①发出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烟丝40000
贷:原材料——烟叶40000
②结算加工费及增值税、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烟丝3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0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31530
③收回加工完毕的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7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烟丝70000
④将烟丝直接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税额)17000
(直接出售烟丝,不必计征消费税)
⑤结转已销烟丝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70000
贷:原材料——烟丝70000
⑥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
税金)15470(17000—1530)
贷:银行存款15470
2021 05/2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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