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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施工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或材料成本等,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预期将能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应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包括这些成本: (1)该商品或材料不可明确区分即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客户先取得该商品或材料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 (3)该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 (4)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或材料,且未深入参与其 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请问按成本法计算履约进度为何不包括(1)和(4)?请举实例说明。
84785024 | 提问时间:2021 05/20 18:19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1, 比如你建筑服务,里面要用到相关材料,这材料和建筑服务没办法 分开计价。 4,比如你 去家具厂定制一套家具,你要求 按你的图片 去制造设计
2021 05/20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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