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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包括这些 成本: (1)该商品或材料不可明确区分即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客户先取得该商品或材料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 (3)该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 (4)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或材料,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请问:采用成本法计算履约进度为何不包括上述(1)和(4)?请举实例说明。
84785024 | 提问时间:2021 05/20 18:06
孺子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例 21】2x18 年 10 月,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装修一栋办公楼,包括安装一部电 梯,合同总金额为 100 万元。甲公司预计的合同总成本为 80 万元,其中包括电梯的采购成本 30 万元。 2x18 年 12 月,甲公司将电梯运达施工现场并经过客户验收,客户已取得对电梯的控制权, 但是,根据装修进度,预计到 2x19 年 2 月才会安装该电梯。截至 2x18 年 12 月,甲公司累计发 生成本 40 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电梯供应商的采购成本 30 万元以及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寺相关成本 5 万元。 假定:该装修服务(包括安装电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不参与电梯的设计和制造;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上述 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本例中,截至 2x18 年 12 月,甲公司发生成本 40 万元(包括电梯采购成本 30 万元以及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 5 万元),甲公司认为其已发生的成本和履约进度不成比例, 因此需要对履约进度的计算作出调整,将电梯的采购成本排除在已发生成本和预计总成本之外。 在该合同中,该电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甲公司是主 要责任人,但是未参与该电梯的设计和制造,客户先取得了电梯的控制权,随后才接受与之相关 的安装服务,因此,甲公司在客户取得该电梯控制权时,按照该电梯采购成本的金额确认转让电 梯产生的收入。 这个是准则的题目,就是针对这类内容。 满意麻烦给个好评!
2021 05/20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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