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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突发先天性心脏病为视同工伤吗
84785016 | 提问时间:2021 05/13 21:01
江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一、工作中突发先天性心脏病不视同工伤。 二、心脏病是一类比较常见的循环系统疾病。先天性心脏病属于遗传性心脏病,后天性心脏病出生后心脏受到外来或机体内在因素作用而致病。如: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感染性心脏病、内分泌性心脏病、血液病性心脏病、营养代谢性心脏病等。 心脏病的发病基因与危害品作业无关,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职业病,不能按职业病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期间患心脏病,并非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所致,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1 05/13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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