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受益计划哪些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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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3 | 提问时间:2021 04/18 09:54
关于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的问题,
同学,你好!
第十三条 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一)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二)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其中,资产上限,是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三)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四)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第十六条 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第十七条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三)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第十八条 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应当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二)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这些理解了就差不多了!
祝学习愉快!
2021 04/1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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