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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递延收益是否计入了利润总额,是否交税
84785020 | 提问时间:2021 03/14 11:39
萱萱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索引1] (1)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涉及企业)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代收上缴) (3) 国务院规定的企业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有可能形成会计上“政府补助”)[索引2] 2、满足资金拨付文件、专门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并单独核算三个条件的可纳税调减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索引4]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
2021 03/14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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