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5月4日,某企业将外购的变香料运往上海市南吴化工厂委托加工香水精,香水精的数量为1600,单价为40元,总金额为64000元。5月12日收回委托加工的香水精支付加工费和代垫辅料,加工费9000,香水精辅料1000。受托方上海市南吴化工厂无同类香水对外销售业务,收回的香水精本月全部用于继续加工化妆品。
要求:5月12日,计算受委托方上海市南吴化工厂在店的消费税税额,并调制计算清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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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70 | 提问时间:2020 12/18 18:35
晚上好!
由于此香水精在受托方无同类售价,因此需要按成本价计算消费税:(64000+9000+1000)/(1-15%)*15%=13058.82。由于消费税为价内税,所以需除以1-15%,而不是除以1+15%,注意与增值税计算区分。
2020 12/18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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