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以后再开票如何做账?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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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1 | 提问时间:2020 12/02 16:09
你好
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
2020 12/0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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