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问题。教材上说“1.企业一旦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教材又说“2.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例如:我有一栋房产A,作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模式计量;后来我又取得了一栋房产B又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但是房产B的公允价值不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不符合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既然房产B只能成本模式计量,那就不符合第一句话;房产A又不能转为成本模式计量,怎么处理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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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4995 | 提问时间:2020 11/17 14:25
你好,教材所说的是一般的情况,您这种情况是特殊情况,如果不适用成本模式那么这项投资性房地产无法计量进入资产了,那就是账外资产了,因此针对有证据表明公允价值不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属于特殊情况可以先使用成本模式,但是后续如果有证据表明可以取得可持续公允价了要转回到公允价模式,按照成本模式转公允模式进行调整。
2020 11/17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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