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从事电脑批发零售和电脑软件开发业务。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约定如下:
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专用电脑设备,价款100万元。同时,A公司要向B 公司提供与该批电脑设备有关的软件开发服务,价款80万元。销售电脑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要求:请分析A公司应按混合销售处理还是按兼营处理?双方签订的合同份数是否为划分的依据?如果电脑价款是80万元,面软件开发服务是100万元,是否会影响界定?混合销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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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5000 | 提问时间:2020 11/02 09:54
你好,同学。
你这里是按分别计税处理的。你这是不同的合同不同的履约义务,单独计税处理的。
不影响,界定标准,是否同一应税行为,是否同一主体。
2020 11/02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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