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元、增值税税款650元,委托乙企业将
其加工成2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税款1300元,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乙企业同类高尔夫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50元/个,甲企业收回时,乙企业代收代激了消费税。
(2)从生产企业购进高尔夫球杆的杆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5000元、增值税1950元:
购进高尔夫球杆的杆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2600元、增值税2600元:购进高尔夫球握
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040元、注明增值税135.2元:当月领用外购的杆头、握把、杆
身各90%,加工成A.B两种型号的高尔夫球杆共20把。
(3)当月将自产的A型高尔夫球杆2把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元:另将自产的A型高
尔夫球杆5把赞助给高尔夫球大赛。
(4)将自产的3把B型高尔夫球杆移送至位于同一县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当月门市部对外销售
了2把,取得不含税金额22736元。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初级职称#
84784976 | 提问时间:2020 10/29 08:23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发给你
2020 10/29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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