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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应小于等于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当月建筑服务销项税50000,预缴了增值税3000,销售商品开了红字发票,销项税-100000,导致本月应纳税额0,把预缴税填入28栏“分次预缴税额”,提示应小于等于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无法保存。请问我是哪里填错了吗?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0 08/24 20:50
小曹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分次预缴的这个填报金额不能大于应缴纳金额。
2020 08/24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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