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9年度财务报告于2×20年3月30日批准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4月30日。甲公司在2×20年1月1日至3月30日会计报表公布前发生如下事项:
(1)2×19年12月1日,乙公司的一条生产线发生安全事故,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经查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设备零部件质量未达标所导致。乙公司通过法律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该诉讼案在2×19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已于2×19年12月31日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
2×20年3月25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360万元,甲、乙公司均不再上诉,并且赔偿款已经支付。
(2)2×20年3月4日,甲公司接到丙公司投诉,丙公司反映其于2×19年12月19日购自甲公司的一批商品外观有大量划痕,该批商品不含税售价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截至2×20年3月4日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核查后确认该批商品的外观瑕疵确实是发货前发生的。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对该批商品在原售价基础上给予10%的折让,甲公司已于当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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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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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4951 | 提问时间:2020 08/24 16:26
1.借以前年度损益已调整60 预计负债300 贷银行存款36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
借利润分配54 盈余公积6 贷以前年度损益已调整6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3 贷应收账款113
借利润分配90 盈余公积10 贷以前年度损益已调整100
2020 08/24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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